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縣按照中央省市關于打好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畜牧業轉型升級決策部署,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取得了較好成效。但隨著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和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深入推進,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頻發,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與老百姓的期盼有一定差距;《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7年7月)、《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2019年1月)、《長江保護法》(2021年3月)相繼發布,對長江保護提出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22〕46號),一方面增加了畜禽養殖戶的表述及規模劃分標準;另一方面明晰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職責,同時也對養殖戶的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我縣為扛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責任,依據省市相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二、主要內容
《岳陽縣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規定》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畜禽養殖污染預防;第三章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第四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長效監管機制;第五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規定;第六章附則。解決的關鍵性問題是:
一是將畜禽養殖戶污染防治納入管理范圍。明確指出畜禽養殖戶的污染防治要按照《岳陽縣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的標準。采納國家最新發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1〕465號)中養殖戶的劃分標準,給出主要畜種畜禽養殖規模劃分標準。
三是明確各方污染防治責任。明確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縣畜牧水產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指導與服務,指導畜禽標準化養殖;縣自然資源部門、林業部門、水利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用地、占用林地、占用水利設施保護范圍的監管工作和畜禽養殖場(戶)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湖南省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加強對本縣畜禽養殖污染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的監管。村(居)委會協助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監管和執法等工作。